厨具贴上“AS林内”标识
仿“林内”品牌厨具被罚8万
本网上海2月5日电 卫建萍记者刘建近年来,“傍名牌”已成为侵犯商标权的惯用手段之一,虽然已有不少企业因此输了官司,但仍有一些人知法犯法,企图以此牟取非法利益。 近日,又有一家名为“上海好运达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仿冒畅销市场的“林内”牌煤气灶、油烟机等,受到了法律制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民事制裁决定,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8万元,并一审判令其停止侵权,销毁现存商品及侵权标识。
原告日本林内株式会社以生产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抽油烟机等而著名。1987年开始,原告先后将“林内”、“Rinnai”及“Linnei”在中国注册为商标,后又独家许可给上海林内有限公司使用。2004年9月,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查明,该市某厨具行购进标有“AS林内”商标,生产单位为“上海好运达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油烟机1台、煤气灶2台、保洁烘碗机1台,并在店内销售,遂对该商行作出了相关行政处罚。生产商好运达公司因此也被林内株式会社告上了法庭。林内株式会社要求好运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所有标注侵权标识“AS林内”的侵权产品、包装及产品目录,并诉请法院认定“林内”为中国驰名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造的抽油烟机、煤气灶、保洁烘碗机产品上和外包装上均使用“AS林内”标识,且“AS林内”标识中的字母“AS”明显小于中文“林内”,“AS林内”标识中的“林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林内”相同。因此,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AS林内”与“林内”两个标识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两个不同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好运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林内”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