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眼睛被谁扔的雪球砸伤
法院用推定方式判令共同危险实施人共担责任
本网南阳2月5日电 何明轩杨令军学生在校园内被飞来的雪球砸伤眼,而打雪仗的3个同窗谁也不承认雪球是自己掷的。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今日审结了这起共同危险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案,法庭在各方当事人均否认加害行为的情况下,用推定的方式判决共同危险实施人及学校4方共同赔偿受害学生刘冬冬(化名)经济损失57507.7元。
2004年12月21日下午,在课间休息时,17岁的南阳市华龙高级中学男生刘冬冬在教室门前打篮球时突然被飞来的鸡蛋大小的雪球砸伤左眼。抛雪球的是该校3名学生。刘冬冬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诊治,花费18250.3元。在治疗期间华龙中学主动支付了10953.7元,刘冬冬自付7296.6元,经法医鉴定,刘冬冬左眼伤残程度属九级。
由于刘冬冬的伤情还需继续治疗,其父母要求相关责任人共同解决医疗费,但校方表示已尽责了,其他几位学生家长则否认是自己孩子所为。无奈之下,刘冬冬将华龙中学、打雪仗的3位同学及其家长一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共计55304.2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华龙中学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原告的损害后果虽发生在课外,但仍然发生在学校的区域内。由于学校疏于管理,没有完全尽到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3个学生相互作用共同侵害了原告,且不能证实侵权行为系谁所为,损害结果与3被告的过失行为有直接关系,应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就受害人所受到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均等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3被告学生的父母分别赔偿原告各项费用46554元的三分之一即1551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华龙中学已支付医药费作为原告的赔偿金,不再对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责任。(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