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烟台海事局法律专家介绍,船长弃船时应当最后离船,提前逃跑的轻者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 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交通部《船舶升挂国籍管理办法》同时规定,船舶遇难必须弃船时,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中国国旗并携带离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违法者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海事部门强调船舶发生海事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对违反规定的,特别是提前逃跑的船长及船员,海事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因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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