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蔡雪婧)自2006年1月15日起,办理房产证不用再带户口本,房产证中不再登记抵押期限。这是记者昨日从市建委得到的消息。
昨日,市建委下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本规范自2006年1月15日起施行。 之前已受理登记申请,按本规范需由申请人补交材料的,不再补交,仍按原规定核准登记。
各区县交易权属登记部门受理、审核使用统一的登记表格。登记表格在规范施行后,由各区县交易权属登记部门印制,因印制表格需要,可适当延长新表格使用时间,但在本规范施行30日后,受理登记申请应全部使用新登记表格。除使用新登记表格之前申请人已填写的原登记表格可继续使用外,原登记、交易过户使用的表格不再使用。
该规范要求,自2006年1月15日起,不再登记抵押期限。此前房屋抵押登记中已登记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他项权证中的约定期限栏也不再填写。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还明确,本市居民只要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或中国护照即可。据中原地产权证部主管张小姐介绍,之前本市居民必须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有抵押的房子,房产证都会明确标注抵押期限。
该规范还指出,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不齐备的,登记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文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的,登记部门应即时受理,并开具书面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在通知单中列出提交的材料情况和领证日期并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领证时,应在房屋权属证书(证明)领取凭证上签字,领取凭证应存入档案。
同时明确规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初始登记、抵押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其他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房屋权属登记不再确认院墙归属,平房共有的房墙,由共有人协议确定。房屋权属证书(证明)遗失,补发证书(证明)的,仍使用原所有权证号,但要在补发的证书(证明)上注记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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