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虽有警示语,但公交车仍应负责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尽管公交车在车门处已贴有“严禁手扶、以防夹手”的警示语,但面对手被挤伤的乘客,仍需负主要赔偿责任。日前,海淀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北京运通客运公司被判赔偿受伤乘客医疗费等600余元。
去年7月26日,退休职工田女士乘坐运通108路公共汽车出行,当车行至万泉河站时,田女士因右手扶着前车门上的斜栏杆处,在车门开启时被挤压受伤。田女士当即被送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被诊断为“右腕关节挤压伤”。
田女士认为,车门开启时速度极快,是致其右手被车门挤伤的主要原因。遂将北京市运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运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5000余元。
运通公司承认田女士确实是在乘坐其公交车时受伤,但他们认为,公司已在车门扶手处贴有“严禁手扶、以防夹手”的警示语,尽到了提示义务,而且田女士所要求的各项赔偿数额过高,公司只能依法赔偿其部分损失。
法院认为,田女士忽视此提示,导致被车门挤伤手,其本人负有一定的过失。
同时法院认为,虽然存在上述情况,但运通公司作为为全社会提供运营服务的公交车公司,应尽可能降低乘客在乘车时人身损伤的概率,对田女士因此所导致的合理经济损失仍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