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2月6日讯刘女士对银行存折设定密码后,却将密码记在存折上,结果失窃后在半小时内被他人从帐户上冒领了8.1万元。刘女士认为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5年1月,刘女士在某银行开设活期帐户,并领取了一卡通存折。同年7月,刘女士又向银行网点申领了相应的银行卡,并于当日修改了一卡通存折的密码,且将密码书写在一卡通存折“印密-密”一栏旁。
2005年9月20日,刘女士向公安部门报案,称2005年9月19日中午发现放置存折的手提包失窃,次日发现该帐户内被他人提走存款8.1万元。而银行查帐的结果是,2005年9月19日上午,该存折存款余额尚有81479.74元。而在下午13:29至13:53,一卡通存折及灵通卡共有六次取款记录,最后两笔均为存折的柜面取款,分别为4.3万元和3.2万元。
刘女士认为,在前四次取款6000元后,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取款单并非由刘女士本人签名,银行也未对取款人身份进行审核,违反了操作规程和相关制度,支付了钱款,遂于2005年11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7.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在未收到刘女士挂失止付通知的情况下,其下属网点在未违反有关规定前提下将存款支付给持卡人,并无不妥。刘女士将密码写在一卡通存折上,其本人未尽谨慎义务,要求银行赔偿的依据不足。(胡海容)(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