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条件有如下变化:
1.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批。至此,公司股份发行包括设立时的股份发行以及增资时的新股发行均无需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新公司法实施前,浙江省由省上市办审批)。 除公开发行股份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外,只要发起人或股东作出相关决议即可发行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人民币一千万元降低至五百万元。
3.发起人人数从“五人以上”改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外,还可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
5.股东出资方式多样化,除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外,股东还能以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6.发起人出资可以分期缴付。只要全体发起人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7.取消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规定。但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8.取消了原公司法第137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无需与前次发行间隔一年以上,也无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等要求。
综合上述公司法的变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条件不论从发行程序还是发行规模上,或是发行对象以及股东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等方面,均大大放宽。原公司法第137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则全部被取消。另外,新公司法还将发起人持股的禁售期从三年改为一年,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后可转让,从而将极大地激发发起人认购股份的积极性。
因此,新公司法的实施,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开辟了不小的空间:
1.股份发行的自主性增强:取消了设立审批和新股发行条件,由发起人或股东自主决定股份发行。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设置更灵活:发起人可以少至二人;注册资本可以低至人民币五百万元;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随时增发新股。
3.发起人认缴股份的能力更强:出资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允许分期缴付出资,使得发起人认缴出资的压力大大减轻;发起人持股禁售期的缩短则大大消减了发起人认购股份的后顾之忧。(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晓红律师)
(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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