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2月7日讯一村官在任期间赊下饭钱,饭店老板索款无果,将其告上法庭。经栖霞、烟台两级法院判决:村官偿付3000多元饭费!
2003年7月,栖霞市苏家店镇王某担任本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经常在镇驻地一家饭店消费,截止卸任时共欠下3000多元饭费。
潘某的代理律师、栖霞众和泰法律事务所副主任王智光认为,王某虽然在饭店消费时系村干部,但并不能证明该饭费就是为村里办理公务时的花费;况且即便是公务行为,也应当在村委帐目上有所体现,而王某的消费在村里根本没有挂帐。
日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何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