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苑 本报记者徐莹波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4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了桂林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月(或3.5元/时),从当月25日开始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
劳动者投诉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市民李先生向记者来信反映:他从2005年1月7日开始在某单位的宿舍当门卫,每天早上6点起床,然后打扫宿舍周围的卫生,之后开始值班直到晚上11点才能休息。有时过了晚上12点,如果有人叫门,还得起床开门,一年从来没有放假时间,单位也没有给他计算过加班工资,他的工资每个月只有320元。2005年12月31日,他被该单位辞退,辞退后只补了320元的安家费和320元的过节费。后来,有人告诉他桂林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460元,因此他每月的收入离“标准”还差了140元。他认为,按照这样计算,他在这家单位工作一年,单位应补给他1680元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不少门卫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弄清其他单位的宿舍或小区的门卫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月25日,记者进行了一次调查。
记者发现,不同类型小区门卫的工资差别较大。如一些旧式小区或单位宿舍区的门卫,工资每月约在300-400元之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一些新式小区或大型住宅小区的保安人员的收入则普遍在500元以上,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某花园一位门卫向记者诉苦道:“我们做门卫的,每天熬夜值班后,大清早还要起床扫垃圾,十分辛苦,也没有任何假期。但每月工资好低,只有400元。另外,我还常遭到一些住户的白眼,说我连卫生都搞不干净,事实上却是一些住户不讲究卫生,在我辛苦打扫完后又随地乱扔垃圾。”
据某小区一位门卫透露,一般来说,门卫工资主要来自住户交纳的物业管理费,而物业管理费的数额则是与住房等级、小区地段及住户的收入水平有关。像他所在的小区属于旧式小区,在这里居住的住户比较复杂,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相当困难,自己每月的工资只能依靠有关部门发放,工资低也就可想而知了。
一些新式住宅区保安人员的工资则在600-800元左右,某花园一位保安告诉记者,他们的工资主要是由其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发放,但不同规模、不同档次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也分等级,等级高的小区向住户收取的物业管理费高,保安人员的工资也就相对较高。
某单位负责后勤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他们聘请的门卫所在小区属于单位宿舍区,是不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的,因此小区门卫的工资只能由该单位负责,而该单位的承受能力也有限。该工作人员认为,由于我们单位另外有专门的保安人员,实际上门卫所要做的工作只是出入人员的管理、宿舍区大门口的清洁卫生等,拿400元工资是合理的。
也许对那家单位来说,每月多给门卫60元就是一笔的负担。但其他单位呢?事实上,记者在采访中,一些效益不错的单位在给其单位宿舍的门卫工资却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又是什么原因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区别
之后,记者针对部分门卫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事采访了劳动部门的有关人士。他们表示,并不是所有小区的门卫与用人单位之间都是劳动关系,有些可能只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其实有很大差别。如果门卫和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就不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经查询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后得知,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同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支付报酬方面也有区别。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因此,在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条件下,如果门卫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那么他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劳务关系;但如果门卫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条件的(及其他相关条件),他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劳动关系,也就应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专家意见:用人单位应遵循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就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采访了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罗知颂。罗教授介绍,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一个社会要维持基本的和谐与稳定,就必须要找到一个基本的收入保障线,这个保障线也就是在当时当地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底线,这个底线作为一个参照性的数据对于维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很有必要的。
对于当前我市部分用人单位给予门卫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罗知颂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和工资的确定权,用人单位也肯定希望以最少的工资支出获得最大限度的劳动价值,但仍然必须以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工人的工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