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打伤后去医院治疗,伤者以医院误诊为由,拒不交纳治疗费用,住院长达两年之久。患者欠费不交,赖床不走,医院无奈只好诉之公堂。2月6日,记者采访了此案。
不交费用住了两年医院
2001年12月14日,郭某因被人殴打受伤,来到皇姑区一家医院就诊。 医院对郭某初诊为腹部闭合外伤,让郭某入住到肝胆科病房。经会诊,明确郭某为右侧股骨头骨折,随后将其转入骨科病房治疗。2002年7月15日,医院认为郭某在医院的治疗已结束,为郭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并要求郭某尽快补交所欠医疗费用。而郭某则以医院对其误诊为由,拒不交纳所欠费用,并且在医院一住就是两年之久。
医院认为郭某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便将郭某起诉至皇姑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郭某立即腾出所占病床,结清所欠医疗费用2400余元及床费1.5万余元。
患者的病志经过改动?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郭某称其在办理住院前,在急诊时的检查结果表明,自己肝胆脾未见异常,脑CT正常,右股骨要进一步检查,后确诊为右侧股骨头不完全骨折。但在住院当天已确诊的骨折,却被写成了“怀疑”,自己是被医院骗进肝胆科治疗的。郭某还对医院在法庭上提供的病志提出质疑,认为该病志不是原始病志,已被多次改动。郭某要求法院追究医院肝胆科主任及住院医师的法律责任,并追究医院领导的包庇责任。
郭某还辩称自己并不欠医药费,因为当时公安机关决定由打伤自己的赵某提供医疗费用,因此自己无须向医院交纳治疗费用。伤者被判腾床交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并未出具有效证据证明病历经过涂改,其被人殴打致伤一案经过公安机关处理,郭某已获得一次性赔偿。法院认为,医院与郭某间已形成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有偿的。郭某接受了医院的医疗服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其拒不偿还所欠费用于法无据,更不应在医院通知出院的情况下长期占用病床。医院要求郭某腾床,支付所欠医疗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郭某辩称的要求追究原告单位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意见,其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郭某腾出所占病床,并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和床费。本报记者王野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