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医保的合理医疗费该谁赔
法院认为救人要紧保险公司应赔进口医疗器械使用费
本网讯 湖海容出租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伤者所使用的医疗器材为进口器材,不属国家规定的可报销的范围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进口医疗器材虽然不属医保范围,但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医疗救治首要考虑的因素,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合理的医疗费。
2004年底,某出租汽车公司为公司所属的一辆出租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2005年2月,上述投保车辆在发生事故,致案外人周某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在公安部门调解下,出租汽车公司与周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163,751.72元,其中包含了周某使用进口固定钢板的费用62,255元。2005年8月1日,出租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虽然周某的主治医生出具了“因国产无能达到进口器械效果的产品,患者周某所用器械为进口器械”的诊断证明书,但保险公司认为应按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赔付,故拒绝赔付进口固定钢板与国产固定钢板之间的差价42,255元。为此,出租汽车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凡在医疗过程中,以保护病人之利益为目的所发生合理的、需要的费用,都应当属“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所指医疗费。本案中医生已出具证明,指出由于国内器械在功能上无法实现救治目的而采用进口器械,上述医疗费用显属必要、合理,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指的赔偿项目,被告应予支付保险金。据此,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出租汽车公司保险金42,255元。(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