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车仍帮助销赃宫伟王立军井澈
新报讯【记者宫伟通讯员王立军井澈】贪财的男子在明知车辆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为了数百元的蝇头小利竟帮着犯罪嫌疑人销赃,结果卖了3辆赃车就被警方抓获归案。本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严格审查后认为,该男子事先明知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而帮助销赃,属于事先通谋,其行为不应定性为销赃罪而应以盗窃罪提起公诉,且犯罪数额超过6万元,属于特别巨大。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赵某某在2004年12月间,在本市和平区“万寿宫”浴池结识了陈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商定由陈负责偷车,赵负责销售。同年12月25日上午,陈某某与卢某某(另案处理)盗窃了被害人李某的一辆柳洲五菱牌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17000元)后,赵某某与其朋友刘某联系,以2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刘,其中,赵得赃款700元。两天后,赵某某又与侯某某联系,将陈、卢盗窃的一辆解放牌小客车(价值人民币20000元)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侯,赵再次得赃款人民币 200元。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又与刘某联系,欲将陈某某、卢某某盗窃的桑塔纳牌汽车(价值人民币48000元)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陈某某驾驶盗窃的汽车到本市河北区金田公寓附近欲交易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赃车已全部追缴发还被害人。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本人虽然没有参与实施盗窃行为,但从证据材料看,被告人赵某某事先与陈某某有通谋,由陈某某负责盗窃汽车,赵负责销售,这属于事先有通谋的盗窃,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赵某某属于盗窃的共犯,应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