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司女士手指受伤到医院就诊,可由于首诊漏诊,导致司女士的左手食指至今不能弯曲。司女士便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近日,丰台法院做出判决,判处医院赔偿司女士医疗费、误工损失共计3300余元。
司女士称,2004年11月18日上午,她左手食指被剔肉刀割伤后,来到附近的某医院就诊。 值班医生为司女士的左手缝合了10针。12月2日,司妇士拆线时,发现受伤手指不能伸直。医院答应免费做手术,并赔偿一部分损失,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1月4日,司女士到宣武医院就诊,诊断为左手食指肌腱损伤,住院14天,至今左手食指不能弯曲,造成残疾。司女士认为,被告属于误诊,所以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按照伤残等级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医院则辨称,2004年11月18日手术后,医生嘱其三天后复诊,术后两周拆线,可术后司女士未曾来院复诊换药。2004年12月2日患者拆线时,医生初步诊断伸肌腱部分损伤,鉴于病人伤口已经愈合,在三个月内可行手术探查。所以医院认为,患者当前的状况与医院无关。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且对方的索要不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由于接诊医师专业知识不全面,造成首诊漏诊。故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处医院赔偿司女士医疗费、误工损失共计3300余元。王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