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05年7月27日,本报刊发了报道《谁来平息河南西村266万征地补偿款风波?》,对发生在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西村6组村民因一笔266万元的征地补偿款是否分配给新取来的媳妇和新生儿而打官司一事进行了报道。 记者日前了解到,虽然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了第二次判决,但是村民们对此判决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这笔征地补偿款风波还没有平息。
案件回放
2005年6月16日,记者在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西村6组采访时了解到,2003年2月,河南西村几个小组的土地被该旗政府征用,用于建设工业园区,6组仅有的95亩土地也在征用范围内。按照国家关于征地补偿规定,每亩土地要补偿2.8万元,这样,6组村民将得到266万元补偿费。村里土地被征用后,面对一大笔补偿费,村民们自动分成了两派:一派是1998~2003年娶了媳妇和生了孩子的家庭,因为村里土地从1998年后就没有调整过,新增人口都没有分到地,这类家庭有18户,新增人口24人,他们希望按现有人口分钱,这样每人可以得到9700元补偿费;另一派是1998~2003年家中没有增加人口的家庭,有的家庭甚至还减少了人口,这类家庭有50多户,他们希望按照土地分配补偿费。由于双方都想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法分摊补偿费,最后僵持不下把官司打到了法院。
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监督分配情况
本报对这一事件进行报道后引起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该局于2005年9月5日对河南西村六组征地补偿费分配提出了处理意见,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并且参照1999年8月10日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进行,即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全体成员参与管理、使用和分配。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由于本案征地补偿费用在分配时未实行统一安置的方式而直接采用货币安置到户到人,因此对征地补偿费用在分配时应按征地协议签订时在册农业人口进行分配,以保护本组所有村民平等地享有法律政策规定的合法权益。由于河南西村已经分配了大部分征地补偿费,剩余部分由旗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此部分补偿费应该在尊重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优先保证张东鸽等12位诉讼参与人(以法院裁定撤诉人员名单为准)与其他已经获得分配农业人口同等享有分配权利。同时,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还对这笔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情况进行监督。
村民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对此事作出处理意见后,一部分村民并不同意把钱拿出来分配,没办法代表新增人口的村民又把河南西村第6组告上了法庭。
2005年12月9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本组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之前即是该组村民,取得了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因此,依法应享有被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被告所制定的方案虽经多数人同意,但是该方案针对原告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对安置补助费也应享有全额的分配权利,因其在土地被征用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该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费3395元(9700×35%);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50元(诉讼费)。法院判决后,原告当中的一部分村民不服又上诉到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提起上诉的村民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口文/本报记者 高志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