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晓明通讯员黄懿清报道来沪工作的外籍华人张女士以5000元的月租金租赁了一套市中心高档商品房,房东桂某称装修和家具都属环保型。然而,张女士入住后出现了眼睛红肿、呕吐等症状,便提出与桂某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租金,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判决,桂某返还张女士租金,赔偿中介费1700元、检测费800元、医疗费约60元。
去年5月,张女士通过房屋中介得知桂某有一套房屋欲出租。看房时,张女士觉得室内气味难闻,桂某表示屋内装修和家具都是环保型的,对人体无害。于是,张女士和桂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租金和押金计人民币1.5万元,以及中介费人民币1700元,桂某也按约交付了房屋。
然而,张女士入住房屋一个月左右,出现身体不适症状。经质监部门检测,室内空气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超标。一个月来,她白天必须开窗透气,晚上气味仍难以散去,睡眠质量无法保证。张某因无法继续在桂某的房屋内居住,只得借宾馆住宿。
桂某则表示,张女士提供的检验报告程序不对,并且该检测只适用于空房,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室内空气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超标的依据,而张某在外住宿费用也与本案无关。此外,由于张某给他的信函中表示是甲醛和苯严重超标并要求退房,故当时同意退还租金和押金。桂某认为张某虚构事实,使自己受骗。
法院审理后认为,桂某作为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双方已实际解除合同,桂某应当返还收取张某的全部租金并赔偿张某为此而支付的中介费、医疗费和检测费。张某要求赔偿住宿宾馆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的直接损失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