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一案日前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审理完毕。因对外投资和向外借款等重大事件未尽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茉织华被处以40万元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董事长李勤夫被给予警告以及20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查明茉织华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履行临时公告义务。自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茉织华及其子公司在证券经营机构以存入保证金形式共投出资金5.3亿元,并获利3584.25万元。自2003年1月到2004年6月30日,茉织华及其子公司共投入期货业务资金33笔,累计金额为人民币35795万元,单笔投入资金最高为6000万元,以上期货投资共获投资收益人民币7262万元。茉织华对上述投资行为未履行临时公告披露义务,且未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仅由公司董事长李勤夫审批后实施。
二是向外出借资金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义务。2004年3月31日,茉织华与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茉织华间接持有该公司45.98%的股份)签订了《关于承担拆迁资金利息的协议》,协议中约定分期借款给九龙山人民币55700万元。截至2004年6月30日,茉织华已借款给九龙山人民币25250万元。茉织华对上述已发生的对外借款行为未作临时公告,也未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仅由公司董事长李勤夫审批后实施。
2005年底,中国证监会经调查后审理认定,茉织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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