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这一通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超标准的收费要征税,这意味着什么?是要规范治理一些学校的乱收费行为,还是默认了赞助费、择校费的合法性?择校费的数额是否不再限制?征税会否加剧学生家长的负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该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教育行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也就是说,学校每收取1万元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费用,就要向税务部门缴纳300元的营业税。 《通知》同时明确,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据了解,不同行业营业税的税率也不同,学校所属的税目为文化体育业,其税率3%是各行业中税目最低的一个。西安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表示,对于向学校征税,目前国家只是出台了相关政策,西安市的具体实施细则还有待时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