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力)女患者司某被刀割伤食指后到医院就诊,结果被耽误了时间造成痛苦。司女士认为医院漏诊酿成事故将其告上法庭。丰台法院日前判决,首诊的医院赔偿司女士医疗费及误工损失3000余元。
2004年11月18日上午,司女士左手食指被剔肉刀割伤。 她到离家不远的一个医院就诊。该医院检查结果为:左手食指背侧指间关节皮肤裂伤,伸屈自如。值班医生当即采取了清创缝合术等措施。同年12月2日,司女士到该医院复诊时,医院建议她三个月后手术治疗。
2005年1月4日,司女士改到宣武医院就诊,诊断为:左手食指肌腱损伤,住院14天。司女士认为,由于被告医院误诊,造成自己的痛苦,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医院辩称,患者的状况是自己造成的,与该医院无关。值班医生对其实施了符合医疗常规的诊疗措施。
法院委托丰台区医学会进行鉴定。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意见为:患者的损伤是由自身造成的。由于接诊医师专业知识不全面,造成首诊漏诊。另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该医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司女士医疗费368.10元,赔偿误工损失3000元。网络编辑:刘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