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出租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伤者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为进口器械,不属国家规定的可报销范围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进口医疗器械虽然不属医保范围,但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医疗救治首要考虑的因素,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合理的医疗费。
2004年底,上海一家出租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2005年2月,投保车辆发生事故,致使路人周某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司机负全责。经调解,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周某16万余元。同年8月1日,出租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周某的主治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称:因国产器械无法达到进口器械的效果,患者周某所用器械为进口器械。但是,保险公司认为应按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赔付,拒绝赔付进口固定钢板与国产固定钢板之间的差价4万余元。为此,出租汽车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使用医保范围外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导致的费用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指的“必需的费用”,应当以医院是否以病人之生命健康而实施正当医疗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而衡定。凡在医疗过程中,以保护病人之利益为目的所发生合理的、需要的费用,都应当属“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所指的医疗费。周某虽然采用进口器械,但上述医疗费用显属必要、合理,保险公司应予支付保险金。(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