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珠海讯
(记者王锋通讯员章红祥)盗窃没有通电的电缆,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昨天,记者从珠海市金湾区法院获悉,两被告人盗窃因故障没通电的电缆,也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2005年5月15日21时许,三灶镇派出所民警发现两男子骑着一辆摩托车,携带一编织袋,形迹可疑,于是进行追查,并现场缴获电缆线数扎,经审讯,两男子交代了当晚在三灶镇中兴小学围墙处,盗剪了该处电缆线共长240米的事实。 检察院于是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两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所盗剪的是已停电的电缆线,并没导致大面积停电的严重后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对此,公诉机关认为,当晚被盗剪的四条电线,是用来供电给中兴小学和村委会的,当时之所以停电,只是因为该线路的变压器烧坏还没修好,导致暂时停电,而不是被废弃的。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盗剪的电线,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故障而暂时未能通电,根据司法解释,仍应当认定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两被告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尚未造成危害结果,法院一审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