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本报记者陈晓报道商品房面积缩水司空见惯,可是市民张娟(化名)购买的房子一下子少了33.5平方米。虽然是别墅,这样的面积缩水也令她接受不了。经过法院诉讼,张娟成功获得了开发商的赔偿。
2002年6月,张娟与某经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幢别墅。 约定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95.17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483.51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11.66平方米,房款总计178万余元。张娟很快付清了所有房款。
7月23日,经贸公司发出入住通知函。张娟对房屋进行测量,发现面积缩水数十平方米,拒绝接受房屋,要求经贸公司返还差额面积的房款。随后,经过江宁区房产局测量,该别墅建筑面积实为461.67平方米,并没有公用分摊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33.50平方米。
2005年11月,张娟向江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她所购别墅误差在3%以内的面积是14.86平方米,价款为5.3万余元,超出3%部分的面积为18.64平方米,价款为6.7万余元,超出部分双倍返还,共计18万余元。
经贸公司承认面积有误差,但认为原告所买的是独立别墅,无公用分摊面积。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分摊面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约定。江宁法院审理认为,张娟与经贸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经贸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对于该幢别墅是否有公用分摊面积这一常识性问题应当非常清楚,擅自设立共摊并减少套内面积明显构成违约。此外,张娟在接到书面入住通知后,既不愿解除合同,又不接受房屋,由此给经贸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应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经贸公司应返还张娟购房款18万余元,张娟应支付经贸公司合理损失3.65万元。(4版《民生通道》)
(编辑 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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