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公司劳动负荷过重,56岁的张先生临时跳槽,为此公司流水线生产受到影响。公司拒绝支付他47天的工资,张先生认为这样不合理。
张先生打来电话向记者反映说,2005年他与南京中对电力弹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弹簧生产工作。 合同约定,年薪为一万元。
2005年春节过后,也就是在2月6日,张先生开始上班。“从早上7点30分上班,一个月下来工厂都不安排休息。”张先生说,“我在这个行业是个熟练工人,以前在另外一家弹簧厂工作了10多年。老东家听说我在新公司干得很累,就有意让我再回去。4月6日,我就回到老东家上班了。”
张先生说,2006年1月26日,他找到了中对电力弹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他们支付47天的工资。但是公司却以他是临时跳槽,没有提前进行辞职通知为由拒付工资。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南京中对电力弹簧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张先生反映的公司劳动强度大并不符合事实。工人每天工作基本就在8个小时。记者从南京中对电力弹簧有限责任公司出示的考勤表上看到,2005年3月,工厂没有安排一天厂休。大部分员工是干满31天。当月,张先生自己提出休息4天。而按照合同约定,休息一天就要扣两天的工资。
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张先生从2月6日一直工作到4月5日。6日早上,张先生突然电话通知说不来上班了。公司是百般挽留,但张却说新公司给了他一定的补贴,坚持要走。张先生这一走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这47天的工资公司就不支付了,作为对公司的一种补偿。
江苏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的秦小彦律师认为,中对电力弹簧公司的这种说法是不对的。要求工人超负荷加班,不安排休息日,已经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这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应当按照张先生的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
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的徐军律师认为,如果公司认为员工不提前报告就辞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补偿,不过这个补偿数额不超过员工的月工资。(蒋晓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