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从被聘用的第2个月起统一参保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从欠缴之日起按日缴滞纳金
本报讯(东亚记者刘楠)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财政拨款(包括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将从被聘用的第2个月起,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但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缴费单位将缴滞纳金
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参照现行参保国有单位的缴费比例缴费。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年度月平均应发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按月缴纳,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对于月应发工资总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此外,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单位和个人缴费分账管理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分账管理,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利息组成,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每年按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自被聘用的下月起,由用人单位申报,经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当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由用人单位申报后经核准同意退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单位变动养老保险随之转移
参保人员在省内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转移到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接续;参保人员转移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