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的发展史,实质上就是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中实现和发展的历史。建国以来,我国在探索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方面,经历了一个十分曲折但又是不断前进的过程。认真回顾和总结建国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工资制度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具有现实意义。
建国初期,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出现了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局面。在老解放区,实行供给制、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或工资制;在新解放区,被接管的企业中大多数职工实行按原工资等级制度和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原职原薪”政策。同时,在“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下,对工资待遇进行调整和改革;适当提高部分职工的工资;在工资支付方面,实行以实物为计算基础,以货币支付的办法。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开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断完善,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弊端逐渐显露,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时机渐趋成熟。1952年前后,全国以各大行政区为单位,分别进行工资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以工资分(即以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实物为计算基础,以货币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规定工资分所含实物的种类和数量。(2)建立新的工人和职员工资等级制度。国营企业的工人大多数实行八级工资制,按技术复杂程度和技术水平划分为8个工资等级。这是企业开始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要标志。企业职员多数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特点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少数实行职务工资制,按职务规定若干个工资标准。(3)推行按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确定计件单价的新计件工资制,建立新的奖励制度。(4)制订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根据技术标准评定工人的技术等级和工资等级。这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通过统一工资计算单位,使国家能更好地对工资基金进行计划管理,为进一步统一工资制度打下了基础;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工资制度,在国营企业初步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将职工的工资增加了15-20%,改善了职工生活,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
在国营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原实行的带有军事共产主义性质的供给制也逐步过渡成工资制。1950年7月,财政部制订《中央直属各机关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规定把实行供给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费,主要是伙食费和津贴,按大中小三种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自由支配,其他部分仍由国家供给。这种“小包干”是由供给制向工资制过渡的第一步。1952年3-7月,先后两次提高津贴标准,同时扩大包干范围。1954年6月,又进一步修订工资和包干费标准,废除灶别规定,伙食费、服装费及津贴全由个人自由支配。这种“大包干”是由供给制向工资制过渡的第二步。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从当年7月份起,将包干制一律改为工资制,这就统一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分配制度。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的工资制度进一步进行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通过制订和平衡各种工资标准,程度不同地增加工资,调整产业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改革工人和企业职员的工资等级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实行统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由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一职数级,上下交叉。通过这次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职工的工资标准,奠定了我国现行工资制度的基础;扩大了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的范围,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较大地提高了职工的工资水平,对于改善职工生活,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
建国后头七年,按劳分配原则在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实行,也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建国初期,党对民族资本主义实行利用、限制的政策,因此对其企业实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没有立即改变它的所有制性质,只是先通过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的方式,使其逐步变为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并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1953年,党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其企业从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转向高级形式,即公私合营,职工工资制度的制订和执行受到国家的一定干预,并通过改革,逐步向国营企业看齐。1956年,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基本完成,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已通过“赎买”的方式转到国家手中,企业的性质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工人的劳动报酬中已基本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
“一五”期间所取得的成绩,本来可以将我国的工资工作导向一个健康发展的新阶段。但从1958年开始,我国经济工作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严重脱离当时生产力实际,过急过快地实行生产关系的变革,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的高速度,试图在我国创造一个“大跃进”的奇迹,实现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这就导致在分配方面,急于用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原则取代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把供给制误认为是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并试图用供给制代替工资制,同时普遍取消计件工资制和奖励制度。这些做法使刚刚实行的按劳分配原则受到很大的冲击,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积极性,妨碍了生产的发展。
“大跃进”期间国民经济受到严重损失,使党从失败的教训中开始清醒。1961年1月,党中央提出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同时,进一步明确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必要性,在实际工作中取消供给制、半供给半工资制,恢复和改进奖励制度和计件工资制。1961-1965年期间,结合国民经济调整工作的进行,我国对原工资制度进行某些调整和改革。1961年8月,劳动部和煤炭部发出《关于煤炭工人升级和转正、定级问题的联合通知》。10月底,国务院发出《关于职工升级、转正和定级的通知》,决定给金属矿、非金属矿、石油矿和林区的部分工人、井下和采伐现场的部分基层干部及煤矿的部分辅助工人调整工资。196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1963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决定从当年8月份开始,在较大范围内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
然而,随后爆发的“文化大革命”打断了这次改革的进程。在这场动乱的冲击下,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执行和工资工作再次遭到破坏。初期,在“突出政治”的口号下,大批所谓“物质刺激”、“资金挂帅”,结果导致计件工资制和奖励制度再度被取消。“文化大革命”十年中,职工工资调整基本上处于“冻结”状态,仅在1971年被迫给很少一部分低工资的职工调整工资。在后期,“四人帮”一伙以“理论权威”的面目出现,利用党在“资产阶级权利”问题上的一些模糊认识,别有用心地制造更大混乱,谬称按劳分配中存在的“资产阶级权利”,是产生资本主义和新的资产阶级分子的经济基础,妄图从根本上否定按劳分配原则,这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的危害。
1976年10月,党中央一举粉碎“四人帮”,紧接着,在揭发批判“四人帮”的基础上,重新肯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并在实际工作中恢复奖励、计件工资制度。1977年8月,国务院决定对部分职工的工资进行调整,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但由于当时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坚持“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按劳分配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仍难以很好地贯彻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并开始各个领域的全面拨乱反正,冲破了许多思想禁区,使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执行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从1979年国民经济转入调整阶段开始,尽管受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限制,进行全国范围工资制度改革的时机还不成熟,但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仍在实际工作中对工资制度进行不少改革的尝试,创造出一些新办法。国家也对工资制度进行一些局部的、有限的调整。1981年10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给中小学教职工和医疗卫生系统的部分职工及体育系统的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部分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1982年12月,国务院作出决定,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职工的工资。1983年4月,国务院再次发出通知,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1983年给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和进行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报告,决定给企业职工调整工资。通过这几次较大范围的调整工资,提高工资区类别,普遍实行计件工资制和奖励制度,建立各种津贴制度等措施,较大幅度地提高了职工的工资水平。
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工资制度,逐步消除平均主义和其他不合理因素,初步建立能够较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便于管理和调节的新工资制度,为以后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打下基础;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企业职工的工资和资金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好地挂起钩来,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同本人肩负的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
1985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改革作出基本规定: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国家对企业的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职工的工资改革和调整;企业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归企业所有,不得平调;对工资总额的控制办法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制。6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并批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其主要内容有:(1)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人员均改行以职务(职称)工资为主,包括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的结构工资制;(2)设立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3)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4)按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5)规定工资增加办法;(6)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7)制订9个工资标准表,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或参照执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既是工资制度本身发展的要求,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是经济体制改革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在工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理顺我国的经济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现行工资制度由于未能建立起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及本身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再次暴露出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缺陷。为此,1993年10月,结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机关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度,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为了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有计划地增长,保证新工资制度正常运转,建立相应的增资制度;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物价水平及经济发展等因素,结合对现行地区工资补贴的调整,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同时改革津贴制度、奖金制度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而事业单位则实行与机关不同的工资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3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不同,其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和奖金制、行员等级工资制等5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大工资中活的部分,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津贴、奖励制度;建立正常增加工资的机制,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这次改革对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理顺工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后,我国工资制度逐渐走向正规化的轨道,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
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牵涉面广,需要解决的矛盾多。工资制度只有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体现和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才能充分调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杨占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