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邹桂来源:
法院认为“以农民工没有生育险拒绝支付”缺乏依据
本报讯(记者邹桂)农民工董女士在工作期间生育子女,但单位却拒绝报销生育费用,双方为此走上法庭。昨天,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单位拒绝报销董女士生育费用的理由不充分,判决单位支付董女士生育费用4600余元。
2003年6月,董女士与北京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4年9月。2004年7月董女士取得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后,于当月28日在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女婴。因与单位就生育费报销问题发生纠纷,董女士遂向密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报销生育费。2004年12月2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公司支付董女士生育费。
2005年1月,物业公司起诉至密云法院称,医保不负担生育费用,公司未找到费用报销的相关标准与方针政策,无法运作。而且董女士也没有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分娩,所花费用没有标准,无法报销,物业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密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密云法院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起诉,物业公司不服,以董女士是农民工,保险部门不为其上生育保险为由上诉到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定,董女士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在专科医院生育子女,其生育费用应由所在单位报销。物业公司以农民工不能上生育保险,没有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相关标准,未在指定医院生育为由拒绝支付生育费用,缺乏依据。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密云法院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