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身为农民工的董女士去年生下一女婴,其所在单位因身份问题拒绝给其报销生育费,董女士在劳动仲裁部门获得支持后,双方闹上了法庭。
昨天,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再次肯定了董女士应获得单位报销4600多元生育费。 据悉,这是本市审判的首起女农民工讨要生育费纠纷案。
2003年6月,董女士到北京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003年9月19日至2004年9月18日的劳动合同。2004年7月,董女士取得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后,于当月28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自产女婴一名。后因生育费报销问题,董女士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物业公司给其报销生育费。2004年12月2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公司支付董女士生育费4688.65元。
得知此仲裁结果,物业公司在去年1月起诉到一审法院。他们说,社会保险部门答复说医保不负担生育费用。而公司又没有找到与报销生育费的相关标准与方针政策,因此无法运作。同时董女士未在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分娩,所花费用没有标准,不能报销。因此请求撤销仲裁部门的裁决。
一审法院判决后,物业公司还是不服,他们认为董女士属于农民工,保险部门不给其上生育保险,因此不能报销生育费。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董女士在静安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在妇幼保健院这样的专科医院生育子女,其生育费用应由所在单位静安物业公司予以报销。静安物业公司认为董女士是农民工不能上生育保险、没有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相关标准等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二中院最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静安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就应给董女士报销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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