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底,离婚是个人隐私,当事人大都渴望得到宽松的环境,不希望过于张扬。在依法办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隐私的需求,无疑是最佳、最人性化的处理办法。
纽约人难离婚
据美国《纽约时报》7日报道,纽约是全美国惟一没有实行“无过失离婚法”的州。 也就是说,在纽约,除非夫妻一方或是双方有不人道对待、通奸、遗弃一年以上等不堪的行为,结发夫妻必须至死相守,不得离婚。现在,纽约州司法单位特别任命了一个委员会,研究如何修改立法,让纽约人在这个问题能和其他州以同样的方式办理。
要想分手,就算是夫妻有那些不堪的理由向法院提出诉请,但打一场离婚官司也是费时费力。据统计,多半诉请离婚的都是年收入在6万美元以下的家庭,这些夫妻根本请不起离婚律师,法庭上常见当事人自己辩护。而且,离婚案久拖不决,只能延长已经破裂的婚姻,鼓励双方在法庭上作伪证,使争议双方及其子女受到精神上的伤害。
然而,由于一些天主教及妇女团体强烈反对“无过失离婚”,纽约州保守的法令一直没能修改。
有希望改立法
现在,州参院司法委员会主席、共和党州参议员约翰·迪弗朗西斯科说,他支持一项放宽离婚程序的提案。该提案规定,只要双方已妥善解决一切经济问题和子女监护权问题,允许夫妻在30天内离婚。他说,这并不是完全的“无过失离婚”,但它基本上取消了离婚的法庭程序。
纽约州首席法官朱蒂丝·卡耶7日也发表州司法咨文讲话,重申对“无过失离婚”的支持。州司法单位认为如果允许“两愿离婚”,夫妻可以比较心平气和地讨论子女归属及财产问题。委员会建议离婚协议书的一些用词也应修改,例如“子女探视时间”不妨改成“亲子相处时间”。
报道指出,近年来,包括纽约的女性律师协会等社会团体对于离婚问题的立场有所改变,赞成允许“两愿离婚”。不过,全国妇女组织纽约州分会主张维持现状。该团体负责人玛西娅·帕帕斯说,允许“无过失离婚”会加速家庭的解体,损害妇女的权益。
从离婚到调解
离婚的程序在美国经历过不小的变迁。曾几何时,美国人也曾为难以结束破裂的婚姻而苦恼,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上个世纪70年代。1969年,当时的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罗纳德·里根签署了美国国内第一部允许“无过失离婚”的法案,允许夫妻可以在不发生激烈冲突的状况下和平结束婚姻关系。现在,“无过失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规,越来越多的夫妇能够和平地分手,而非恶言相向。
现在,美国的37个州已允许或者正要求由调解取代诉讼。在过去,一提到离婚,就让人想到痛苦的财产分割、愤怒和仇恨。但现在,离婚更可能是涉及一个协议而不是难缠的诉讼。有40个州的当局甚至要求新近办理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先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关于如何共同养育子女的培训课程。(都市快报综合报道)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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