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奖评新闻
时报图形 李娟 制本报讯(记者 张力)打离婚官司,起诉主体以女性居多;财产纠纷不再局限柴米油盐,开始有了股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昨日,重庆市高院公布了2005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资深法官提醒女性公民,偷拍配偶与第三者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但遭遇家庭暴力等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定要大胆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偷拍配偶与第三者偷情密照,作为离婚证据,法院都认可吗?“肯定不是!”昨天,在市高院关于婚姻家庭案件的新闻通气会上,民一庭负责人肯定地回答记者,不是所有偷拍的照片都能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无过错方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两个基本的标准: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民一庭的负责人给记者打了个比方,无过错方发现自己的配偶在一房屋内与第三者在一起,便冲进去“抓现行”,并拍照取证,如果这个房屋属于第三者,那么,无过错方则私闯民宅在先,侵犯了他人住所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样取到证据便不一定就有效。换言之,如果该房屋是自己配偶的,那么无过错方“硬闯”进去的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没有侵犯他人权利,这样取证就会有效。
但该负责人强调指出,在审判实践中,会遇到很多不同的情况,因此,就会有不同的结果。该负责人还说,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会尽量考虑到无过错方的利益,坚持对无过错方有利的原则。
债权债务分割棘手 法官再学《公司法》
统计显示,2005年,重庆各级法院共新收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案件28359起,同比下降5.9%。新类型个案不断增加,出现了追索“空床费”、要求以亲子鉴定否认血亲关系等尺度难以把握的典型个案。
据市高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夫妻间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争议除住房、家具、存款等有形资产外,以股权争议、专利权纷争等无形资产为表现的财产分割纠纷日渐增多。据该院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重庆市各级法院共新收婚姻家庭案件28359件,涉及标的额1.1356亿元。
该负责人通俗地打了个比方,现在如果审一个富翁离婚的案子就相当于审理一个企业破产案,债权债务的分割十分棘手。
新形势下,法官不仅要懂得婚姻家庭法的知识,还要掌握诸如《公司法》方面的知识。因此,民一庭的法官从今年开始,要重新对《公司法》进行学习,以应对离婚案件的变化。
“外遇”成杀手 起诉离婚女多于男
据不完全统计,在去年主城区法院审理的各类婚姻家庭案件中,女性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数量明显多于男性。这表明妇女的人身依附观念明显降低,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民一庭负责人介绍,在导致夫妻离婚的诸多因素中,因第三者插足或重婚等外遇因素逐渐成为重要原因。
据綦江县法院反映,去年该院受理离婚案件因第三者插足或重婚引起的有235件,占其全部婚姻家庭案件的34.5%,此外,因吸毒、赌博等引起的离婚案件在有的地区呈上升趋势。
针对极少数花心有钱男子在离婚前隐匿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市高院民一庭负责人为受害女方支招:对婚前财产事先予以公证,先说断后不乱;对共同财产心中有数,最好在感觉老公有花心苗头后多长个心眼,收集些诸如股权、债权方面的资料;如果离婚诉讼后发现前夫隐匿或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线索,可向法院另行起诉,追索未分割的共同财产;遭遇家庭暴力等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定要大胆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未婚同居要散伙 法院不再管
“同居”不再称为“非法同居”。昨天,在市高院的新闻通气会上,民一庭负责人说,以前的“非法同居”在法律修改后,不再称为“非法同居”,而统称“同居关系”。未婚同居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再受理。
据民一庭负责人介绍,以后,同居在法律上的准确说法为“同居关系”,不再称“非法”,而要求解除的,则称为“解除同居关系”。如果男女之间因恋爱关系而同居,也属于这里的“同居关系”。
以前,未婚的男女同居后,一方要求解除的,法院要受理,而以后,对这种情况法院不再受理,因为这样的关系本来不受法律保护。但该庭负责人强调,如果未婚的男女同居后,生育了子女,一起生活时产生了共同财产,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判决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的,法院要受理。
已婚人士与他人同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要受理。
五类减刑案可以听证审理
据新华社讯 重庆市高院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市各级法院试行减刑案件听证程序,并与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减刑案件听证规则》。有五类减刑案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审理: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请减刑为有期徒刑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未到法定期限但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减刑条件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同监区罪犯对拟减刑罪犯的减刑有异议的;刑罚执行机关、检察院建议或者法院认为其他需要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