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主干道(包括市区和县城)50米以上;(二)城区支干道30米以上;(三)城乡接合部30米以上;(四)主要集市以及乡镇所在地集镇80米以上;(五)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码头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30米以上;(六)住户在200户以下的住宅小区内设立的经营零售点不超过2个,200户以上的每超过100户可增设一个,但零售点之间必须保持相对的距离;(七)所有综合商贸市场内的卷烟经营者不得集中在同一位置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