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重庆高院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试行减刑案件听证程序,并与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减刑案件听证规则》。
重庆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案件时,在坚持公开、公正和接受监督原则的前提下,对五类减刑案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审理:(一)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请减刑为有期徒刑的;(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未到法定期限但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减刑条件的;(三)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四)同监区罪犯对拟减刑罪犯的减刑有异议的;(五)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其他需要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
重庆此项减刑案件听证制度还规定参加听证的人员包括:提请减刑的刑罚执行机关指派的工作人员、同级人民检察院指派的检察人员、拟减刑罪犯。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邀请有关公民旁听,也可以组织拟减刑罪犯同监区的罪犯旁听。
此外,假释案件的听证,参照减刑案件的听证程序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