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8日电(记者李京华)女农民工生育费用能否在用人单位报销?董女士与聘用单位某物业公司因生育费用报销问题走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8日终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密云县法院作出物业公司支付董女士4600余元生育费用的判决。
2003年6月,董女士到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7月董女士取得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后,于当月28日在一家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女婴。后因生育费报销问题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2004年12月,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公司支付董女士生育费。
2005年1月,物业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北京密云县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以董女士系农民工,保险部门不为她上生育保险为由上诉到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