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大火将一厂房内的财产几乎吞噬干净,保险公司以厂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为由拒绝理赔。日前一审法院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880万余元。
2003年6月,上海联大海绵公司将厂房以及厂房内财产投保。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投保人签章一栏上方印有四行黑体字:投保人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并声明对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等。
2004年6月10日,厂房发生火灾,财产严重受损。保险公司拒赔并称,联大海绵公司厂房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还曾因重大火灾隐患受到行政处罚,被责令停止使用。但该公司在投保时隐瞒了重大安全隐患,投保后,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也没通知被告,而火灾事故是该公司纵容违规生产导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本案合同中的“投保人声明”却不足以说明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其次,火灾是因机器设备电气故障导致,与厂房硬件设施不符合消防规定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第三,就保险标的物的危险状况而言,消防部门检查发现的情况与投保时基本相同,行政执法行为并未使保险标的物增加额外的风险。据新华社电(杨金志胡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