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因仿冒“林内”牌厨具,近日被一审判罚8万元,并被责令停止侵权、销毁现存商品及侵权标识。
日本林内株式会社以生产电子厨具等著名,1987年开始,先后将“林内”等标识在中国注册为商标,后独家许可上海林内有限公司使用。
2004年9月,宁波市工商局查明,该市某厨具行购进标有“AS林内”商标的油烟机1台、煤气灶2台、保洁烘碗机1台,其生产单位为“上海好运达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店内销售。
后来,林内株式会社向上海市一中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好运达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上和外包装上均使用“AS林内”标识,且其中的字母“AS”明显小于中文“林内”,其中的“林内”也与原告注册商标“林内”相同。因此,容易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两标识之间有某种关联,侵犯了原告对“林内”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据新华社电(卫建萍杨金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