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莉娜
新报讯【记者门莉娜】为了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扩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对我国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银行获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
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有商务部核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未发生恶意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行为等等。申请贴息项目的合同必须于2005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项目贷款合同于2005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等。
据了解,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公历月计算;人民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币公布的基准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3%;项目享受贴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3年;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并且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