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行业打拼多年,拥有庞大客户源的陈先生万万没有想到,一个“跳槽”的举动,竟给自己带来5万余元的赔偿金,“新东家”也需连带赔偿8万余元。
集体退保惹纠纷
2004年9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遭遇到集体退保事件,20份保户不约而同地办理了退保手续,保费总额为14.6万余元。 经过调查发现,这退保的20份保单,都是公司职员陈某所负责的,而陈某已经多日没有到公司上班了。随后还发现,陈某却已经在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班了,退保的20个客户也都转到陈某的“新东家”门下。
原来,当年8月14日,陈某以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为由,口头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辞职。随后,公司停止了向陈某发放工资,并收回了为其配备的车和住房。此时,刚成立不久的“大地财险”正向社会公开招聘。两天后,陈某来到“大地财险”应聘并提交了《承诺书》,内容为:“在此前,业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无合同纠纷。”大地财险认为陈某符合招聘条件,便录用了他。
合同未到期跳槽属违约
陈某认为自己已经向原公司提出了辞职,劳动合同就应已经结束,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但“人民财险”却拿出了当初录用陈某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对于担任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职员,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90日通知公司。”可陈某在8月14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后,于两天后便到“大地财险”工作,还未满90天。由此,“人民财险”认为陈某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陈某就到“大地财险”工作属违约行为。
而且,劳动合同中还规定:“职工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即到其它单位工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职工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外,招用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向公司赔偿对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因获承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陈某转投“新东家”后,其经办的两个客户在机动车辆保险期满后,没有再与人民财险续保,转投“大地财险”,这两个客户的保费为67000元;陈某经办的另外20名客户,在已经签订保险单尚未收费情况下集体退保,造成146690元的保费未能收取;这些人却随着陈某的加入成为“大地财险”的新客户。
去年6月,人民财险向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仲裁结果需要赔偿
去年12月16日,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裁决。仲裁委员会认为,陈某在向单位提出辞职未满90天的情况下,到另一单位就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18216元。保险业户有权选择保险公司,因此两家保险到期未再续保的责任不应由陈某来负;但已经签订的20份保单退保的损失应由陈某来承担,故陈先生应赔偿因此造成直接损失的30%,即36745元。“大地财险”因获取商业秘密给人民财险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70%,即85740元。
记者于今年2月7日获悉,裁决后,大地财险和陈某不服,已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沈阳劳动仲裁法庭所做的裁决书。本报记者喻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