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今年重点立法项目《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
建筑节能将享财税优惠
建筑规模空前旷世,高耗能建筑竟超95
% 缺乏经济激励,节能不省钱是重要原因 商品房买卖合同今后要载明耗热量指标立法前沿 本网记者 陈晶晶
记者今天从建设部获悉,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重点立法项目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日前已由建设部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向国家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发出了征求意见函,要求本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建设部。
针对我国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依据的现状,《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提出通过经济激励促进建筑节能的规定,并要求商品房标明节能指标、政府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能效测评,否则将遭到依法处罚。
耗能惊人,有标准却难执行
目前我国房屋建筑的规模之大,在中国和世界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在城乡既有的400亿平方米建筑中,仅城市3.2亿平方米房屋算是节能建筑,其余均属高耗能建筑。
按照建设部乐观估计,目前高耗能建筑在全国既有建筑中的比例也已超过95%,建筑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近三成。
我国节约能源法中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不予验收备案。据建设部介绍,虽然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即开始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但实际上已发布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却很不乐观。
执行节能标准缺乏经济激励
2005年7月1日,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审查、批准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批准发布的第一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性国家标准,也是建筑节能工作在民用建筑领域全面铺开的标志。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如果《公共建筑设计节能标准》合理实施,每年节约的标准煤就有1500万吨,能减少近4000万吨二氧化碳的排放。但同样,这一标准能否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依然是个问号。
据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司长赖明介绍,除认识不足、监管不力等原因外,缺乏有效的激励政策引导是节能标准执行不乐观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原有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发文规定,原本用于墙改和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用途不包括建筑节能,而且这项基金也已于2005年年底停止征收。
赖明认为,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都通过经济激励鼓励建筑节能,比如欧盟提出包括能源税、税收减免、补贴和建立投资银行贷款等规范性的财税政策,美国对新建节能建筑实施减税政策等。在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条件相近的发达国家2至3倍的我国,应当借鉴这些做法。
建筑节能享受贷款和税收优惠将有法可依
经济激励引导节能的观点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征求意见稿中专门列出“第六章经济激励,从财政专项资金、优惠贷款和税收优惠三个方面对建筑节能作出规定。
按照征求意见稿,国家和地方财政应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审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促进节能型建筑材料等产品的本地化生产。
此外,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符合信贷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征求意见稿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政府的责任都具以明确。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强制能效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竣工验收;房产商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信息,否则将被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处罚。
本网北京2月8日讯(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