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曾卫康通讯员文燕媚)昨日,记者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近日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该要求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安排好有关的抚恤补助专项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精神,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关于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广州市民政局结合广州市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另行下达,不足部分仍由各区、县级市负责解决。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预算,安排好有关的抚恤补助专项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据悉,此次调整涉及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和残疾抚恤补助标准、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标准、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乡“五老”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仍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的80%发)等。(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