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罢昨日《北京青年报》每日评论版“罚钱不如‘罚睡’”一文,有不同看法。
对疲劳驾驶者“罚睡”,让其养足精神再上路,确实体现了人性化。但是,对疲劳驾驶者仅仅罚睡显然不够。
疲劳驾驶是一种危险性极大的违章行为,去年11月14日,山西省沁源县郭道镇的汾(阳)屯(留)公路上,该县二中20名学生和一名老师被疾驰而来的一辆大货车碾轧致死,这一特大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司机疲劳驾驶。
对这种严重违章行为如果仅仅罚睡了事,警示意义便无从体现。因为司机睡足了觉重新上路后,很有可能接着疲劳驾驶,因为被交警逮住了也没什么大不了,甚至是一件“美差”,可以舒舒服服地睡一觉。这样的处罚,受罚者意外之余当然感到“温暖”和“激动”,但是违章者的安全意识仍然没有树立,安全隐患仍然没有消除。
尽管目前对疲劳驾驶还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我认为完全可以参照酒后驾驶的条例处罚。因为疲劳驾车与酒后驾车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性质和后果都一样恶劣和严重。如果对疲劳驾车者只是“罚睡”了事,对酒后驾车者的处罚就应该是“吃点解酒药”、“休息一会”,等酒醒了之后再开车,而不是吊销驾照、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对疲劳驾车者罚睡的同时,还有必要对违章者给予扣分、吊照、拘留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还应追究法律责任。如此,才真正体现出“严格执法”和“温馨关怀”的统一,才会让“开睡车”、“梦车”的人真正清醒过来,做到精神饱满安全驾驶。
如果仅仅罚睡了事,那就不是处罚,而是对违章者的一种“奖励”,是对疲劳驾驶的纵容和怂恿。(湖北编辑)第 >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