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应邀请”到“同步介入”
山西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煤矿安全事故调查机制形成
本网讯 记者杜萌武建中据山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崔伟介绍,2005年,山西全省立案查处的90件煤矿安全事故,检察机关均同步介入调查,及时立案查处了这些煤矿安全事故背后存在的渎职犯罪。 目前,山西省基本形成了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分级介入事故调查的办案模式。
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对矿山企业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去年年底,随着介入调查程序的日益规范及各方面条件逐步趋于成熟,山西省检察院专门致函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就检察机关进入事故调查组同步参与煤矿安全事故调查提出5点意见。意见中明确了检察机关参加煤矿安全事故调查的基本形式、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责。目前,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已同意这5点意见的,并已征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同意,相关的规范性纪要文件准备出台。
记者得知,去年国务院调查组以及省政府调查组在对山西省发生的“3·19”朔州细水煤矿事故、“7·02”宁武贾家堡煤矿事故、“3·09”交城香源沟煤矿事故、“10·31”原平坟合峁煤矿事故和“11·05”清徐太平煤矿事故进行调查时,均接纳山西省检察机关为调查组正式成员单位参与事故调查。各方调查人员对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在思想认识上达成的共识,有力地推动了检察机关同步介入机制的建立和工作上的协调配合。特别是宁武贾家堡煤矿事故出现谎报遇难矿工人数的情况后,山西省检察院直接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一举掌握了宁武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副县长李德生二人参与瞒报的重大犯罪情节。随后,省院主管检察长又率相关部门负责人前往案发地进行协调,果断决定对二人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仅用9天时间便将此案提起公诉。这一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同步参与事故调查对于及时查清事故责任的必要性。
为实现同步参与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山西省检察机关积极加强与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全面介绍检察机关的职责。去年11月底,国家有关部门已与检察机关形成共识,调查安全事故,检察机关的同步介入已经不需要“应邀请”了。(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