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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许案”
在美被视为重案公布于美国司法部官方网站上的文件显示,对“两许案”的起诉是由拉斯韦加斯的一个联邦大陪审团提起
即将担任“两许案”审理的内华达州联邦法院,也是当年余振东受审的法院。而且,两案的主审法官也系同一人———该法院的首席法官菲利普·普罗。普罗自从1987年便在内华达州联邦地方法院担任法官。
在美国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且并行,均分为三级。
通常情况下,一个刑事案件究竟是由州法院还是由联邦法院管辖,主要看指控的罪名是州罪还是联邦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岳礼玲认为,余振东和“两许”均系联邦法院受理,表明为重罪。
《新京报》记者获知,在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比较少,仅占全国受理案件总数的2%左右。这些案件主要是通过国会立法规定的罪行。大部分涉及联邦法规的案件如涉及州际和国际商业管制的案件(如航空、铁路企业等),涉及证券和商品管制的案件、海商、国际贸易、破产、专利、版税等案件,以及涉及条约、外国、外籍人士权利、有关多元国籍方面的州际争端的案件都归联邦法院管辖。
另一个表明“两许案”为重案的事实是,公布于美国司法部官方网站上的文件显示,对“两许案”的起诉是由拉斯韦加斯的一个联邦大陪审团提起。
岳礼玲教授介绍,在美国,由检察院和大陪审团分别行使公诉权。其中轻罪由检察官单独行使公诉职能;而检察官对重罪的起诉要经过大陪审团的批准,并以大陪审团的名义提起公诉。
事实上,“两许案”由大陪审团提起公诉。而早在2004年4月上旬,余振东在美国公诉时,仅由检察官提起诉讼,并最终被内华达州联邦法院判处了144个月监禁。
被控多项重罪
按照他的分析,许超凡和余振东等被指控的罪名都触犯了《美国法典》相关规定,根据美国法律,这些指控都属于重罪,尤其是有组织的欺诈活动。
在美国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开文件显示了对“两许”等5人更为具体的指控。
其中第一项指控是,根据美国《反诈骗腐败组织集团犯罪法》,这5名被告从1991年至2004年10月涉嫌从事诈骗活动,涉嫌非法从中行开平支行非法侵占4.85亿美元并向美国、加拿大转移犯罪所得,包括利用偷来的公款进行货币交易、流通、伪造护照和签证。
根据指控,许超凡和许国俊在香港成立了多家空壳公司,通过他人帮助以及开办多个个人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把银行资金转移到这些空壳公司。
第二和第三项指控认为5名被告涉嫌从事洗钱,从1998年起到2004年10月间转移盗款,其渠道之一就是通过拉斯韦加斯的赌场。
在第四到第九项指控中,许超凡和许国俊各自受到三项伪造签证的指控,涉嫌通过持有虚假美国移民签证进入并在拉斯韦加斯停留。
第十到第十五项指控,则是针对邝婉芳、余英怡类似“两许”在第三项中关于“以虚假陈述获取护照”的指控。
对比美国司法部门对余振东的指控以及获刑144个月的刑罚,或能框定“两许”可能面临的刑处。
来自中国司法和公安部门的消息,2002年12月,余振东在美国被拘捕后,美国司法机关对其提出的五项刑事指控,与此次“两许”被诉的大体相同:第一项至第三项,也是涉嫌非法侵占4.85亿美元,并向美国加拿大转移犯罪所得,涉嫌参与有组织的欺诈活动罪;2001年12月15日,将其非法侵占的355万美元资金从香港汇至美国旧金山的行为,涉嫌从外国转移欺诈所得罪;此后,余振东等人使用被非法转移到美国境内的资金行为,涉嫌洗钱罪。
针对余振东的第四和第五项指控,是编造虚假个人身份并获取美国签证,涉嫌用虚假陈述获取护照罪和用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
黄风,原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正司级巡视员,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任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曾参与了中美双方有关“开平案”司法合作全过程。
按照他的分析,许超凡和余振东等被指控的罪名都触犯了《美国法典》相关规定,根据美国法律,这些指控都属于重罪,尤其是有组织的欺诈活动。依照美国法典,仅此一项犯罪即可判处20年以下监禁甚至终身监禁。
而且他们三人的犯罪具有加重情节:涉案金额高,犯罪行为是合伙实施,犯罪人为金融机构的职员并且利用了职务之便。
除此,对于使用以虚假获取的护照罪和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均可分别判处15年以下监禁。
认罪或将减轻刑罚
目前“两许”均向律师表达不愿认罪。但有关专家分析,经过几轮审理判决后,两人仍有可能重新采取辩诉交易的方式换取较轻处罚
有专家分析,“两许”可能因为美国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辩诉交易,面临较轻的刑罚。前提是两人做出认罪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岳礼玲教授告诉《新京报》记者,2月10日的听证会,应当是辩诉交易审理的前奏。
据其介绍,被告人如果同意放弃其辩护权,供认有罪,公诉人就可能以较轻的罪名起诉或者向法官建议判处被告人较轻的刑罚,并将诉辩双方的协议(即认罪协议)提交法官审查后直接作出判决。
有统计数据显示,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实行了辩诉交易,余振东在美国被审判时也未例外。
一直参与开平案中美合作的原司法部正司级巡视员黄风介绍,余振东原本被控诈骗、洗钱等5项罪名,但最终美国法院只认定了欺诈罪一项罪名,并判144个月的监禁,其原因就在于实施了辩诉交易。
余振东案的具体做法是,美国刑事检控机关在辩诉交易中要求余振东向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执法机关提供合作,向它们交代有关的犯罪事实,并且劝告余通过提供上述合作争取获得美国法院的减刑处理。
此做法的另一个目的是迫使余振东自愿遣返。
而中国司法机关也承诺,一旦余振东自愿回国,国内量刑将不超过在美国所判的刑期。
2001年11月,中美签署了司法合作协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自此,两国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加强了合作。
随后2003年12月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据其约定,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枉法、滥用职权、大额财产来源不明、洗钱、窝赃、妨害司法等都是可定罪的腐败行为。《反腐败公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就反腐败进行司法协助,如归还贪官赃款,彼此提供证据、冻结银行账户、财产充公和引渡嫌犯。
不过,美国和加拿大均未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且中美两国也未签署引渡协议。至2004年1月,美国总统布什在美洲34国特别首脑会议期间颁布法令,规定美国将停止审批那些在公共职位上犯有贪污罪、参与过贪污行为或是从中受益的移民或非移民进入美国。
正是基于上述合作背景,在获轻刑144个月的监禁后,余振东于2004年2月向美国内华达州法院递交了《递解出境司法命令和放弃听证约定申请书》,承认自己在美国所犯的罪行应导致递解出境的法律后果,并且明确指定中国为其递解出境的接收国,其遣返也顺理成章。
目前“两许”均向律师表达不愿认罪。但有关专家分析,经过几轮审理判决后,两人仍有可能重新采取辩诉交易的方式换取较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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