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年年有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每两个月从员工工资中克扣30元,作为员工损坏公司财物的赔偿,却不论员工是否损坏公司财物。最近,上海市卢湾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此举不合理,年年有鱼公司需向提起诉讼的员工返还被扣工资。
(案件)
去年1月,储某到年年有鱼公司任厨师。公司每月10日向员工发放上月工资。同年3月、5月的发薪日,公司分别扣除储某30元,共计60元。6月,公司通知储某解除用工关系,但双方工资未能结清。储某要求公司返还2月、4月分别被扣的工资,支付提前解约替代通知期工资2500元等费用。
年年有鱼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公司每两个月对员工扣款30元是作为员工在工作中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年年有鱼公司不顾员工是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却以弥补公司财产损失为由,对全体员工实行扣款的做法,不合情理,又没有法律根据。对此,年年有鱼公司应当返还对储某的扣款。
同时,储某在年年有鱼公司担任厨师期间没有违纪行为,故公司与储某的解约,属无故提前解约,公司对此应当全额支付储某提前解约替代通知期工资2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