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2月10日讯:春节七天长假已经结束,对于加班族,国家有明文规定,节假日加班可获得两到三倍的加班报酬。然而,有多少加班族了解加班费的有关规定,他们又有多少人能真正领到应得的加班费?
连续几天,记者对加班族作了一个抽样调查,并走访了海口有关部门。
知道加班有钱但不知能拿多少
在记者采访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公务员、超市收银员、餐厅服务员、商店导购员、保安员等20多名对象中,几乎人人都知道春节加班应该有加班费。一名小区的保安说得很直接:“过年别人都在玩,我加班多得钱是天经地义的。”但当记者问到加班费要给多少,这位小伙子愣住了,“看老板吧,只要还过得去就可以了。”
包括他在内,有三分之二的采访对象不知道究竟能拿多少加班费,尤其是低薪的服务业人员,他们大都表示加班费随单位、老板的意思给,给多少是多少。还有些企业员工认为,单位给加班者发的每天几十到一百元的补贴就是应得的加班费。少数人即使知道国家规定节日加班能拿三倍工资,但也不清楚法定休假日与休息日加班费的区别,以及春节加班费有两种计算标准。
不敢索取怕丢饭碗
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大型企业员工大都能拿到节日加班费,尽管这些加班费有的并不完全符合标准。
但相比之下,临时工和个体、私营企业员工最容易成为加班费欠薪对象。由于现在工作难找,节日欠薪者尽管知道有加班费可拿,大部分人也是爱它在心口难开,不敢向老板索取。
19岁的小翠是海口市海秀路一品牌服饰店的导购员,初一、初二都在加班,但老板没给任何加班费。她说,服务业就是这样的,再说她才来两个月,怕要加班费被老板炒鱿鱼。在某机关当保安员的小伙子告诉记者,他们单位在职职工加班,每人每天可得100元加班费,但他由于是应聘的临时工,只有两百元过年红包,这还是单位人人都发的。
“软性”欠薪没有投诉
尽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节假日加班两三倍的报酬标准,但节日加班费依旧年年成为媒体话题。甚至有人提出:节日加班费,你敢要吗?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春节在海口加班的很多打工一族,并没有领取到相应的加班费用,这些打工族大多集中在私营的服务企业。但令人奇怪的是,他们却很少对此提出异议。
9日,记者从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了解到,从大年初一到现在,他们还没有接到一起类似的投诉。而根据往年的经验,即使有投诉也都是完全不给加班费。该总队相关人员说,变相的“软性”欠薪,目前仍没有接到投诉。
从法理来说,索要加班费是一种个人的民事权利,主动放弃权利,法律自然不会追究。如果个人提出正当要求,企业拖欠不给,投诉后会被依法处罚。但问题是,由于侵权者和被侵权者利益关系复杂,被侵权者对索要加班费难以开口,或者不愿投诉、举证,也就为有法不依提供了可能。
加班费怎样明白算
记者在采访发现,不少员工对自己究竟能依法拿多少加班费仍不清楚,甚至不知道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标准不同。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人员介绍,根据1999年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为法定休假日(如五一、十一、元旦、春节),而休息日一般仅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按规定,春节七天长假,前三天为法定休假日,后四天为休息日。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假后调休代替;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但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市民,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此外,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春节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休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计算工时或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休假日加班,也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然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表示,严格按照这个标准支付加班费的单位实际并不多。
过节红包不是加班工资
读者老林近日向本报反映,他的儿子小林是名保安,几乎年年五一、十一、元旦、春节都要加班,但只领到了一两次加班费。现在,小林与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琼山分局6年的合同已满,他希望单位能将这6年的节假日加班费补给儿子。
老林告诉记者,除了春节加班,单位会发个红包,在五一、十一加班小林没得到任何补偿。“但红包是单位职工人人都有的,我儿子的加班费却是辛苦争来的。”老林说。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受理科的工作人员表示,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因为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不需要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
这名工作人员说,在海南本地,有不少单位、企业过年都会以发红包的方式代替加班费,员工得到了钱一般也不会跟单位较真,但如果员工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这些以红包代替加班费的单位还是站不住脚,因为毕竟是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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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事先明确权利义务
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家建议,市民如果要得到正常的加班费,最好是在进入单位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是个人主动加班,最好提前得到主管上级的书面确认。没有事先得到确认,“主动加班”要想拿到加班费,很难得到法律支持。另外,如果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之前执行了加班,也应该按照企业内部规定获得加班费。
南京:不给加班费罚双倍
根据南京市2005年11月份实施的月最低工资标准690元计算,春节法定节假日当天最低加班费应为98.9元,一般节假日最低加班费为67元。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劳动者也享有三倍加班工资待遇。如果单位不及时或拒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且依据相关规定可向单位索取双倍的赔偿。(周元辑)(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