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2月9日电(记者林天宏)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房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允许符合当地政策规定收入水平的进城务工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
《意见》明确指出,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聘用务工人员,单位和务工人员要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定年限的务工人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意见》要求,福建省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建设用地选址,要从有利于生产经营和方便生活角度出发,选择大型工业区附近或交通相对便利的郊区,房型设计要以经济适用为原则,以小户型为主。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进城务工人员公寓,进城务工人员还可享受城镇廉租房的优惠政策进行租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进入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各类基金投资经营住房租赁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