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期间倒卖车票违法行为猖獗,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界定了倒卖车票犯罪行为,这也为铁路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倒卖车票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明确规定,倒卖车票属于犯罪和违法行为,但是对于倒卖车票的行为特征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
这次四部委发出的通知,不仅界定和明确了倒卖车票的行为特征,还划定了铁路、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的管辖和职责。铁道部公安局副局长魏玉增说,这次四部委通知明确规定,铁路的送票费、异地售票手续费、代售点的售票服务费是5元钱,不能重复收费,凡是超过5元的,都属于违法加价的。
魏玉增说,这次四部委的文件实际上是一个政策性的规定,也是对法的一种补充,随着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打击倒卖车票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会在法制轨道里正常运行。
(中广网)
以下4种行为被界定为倒票
1、铁路客票代办单位囤积车票,加价出售的行为;
2、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行为;
3、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代办单位,明知是倒卖铁路客票的不法单位或个人而向其提供车票的行为;
4、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