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驾驶”如何界定?
本报海口2月9日讯(记者 曾苗 )一些读者对《处罚规定(草案)》中的一些条款的可操作性也提出了疑义。
读者宋先生认为,《处罚规定(草案)》五条(七)款规定,违反规定超时驾驶的,处50元罚款,这样的规定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比较小,因为“超时驾驶”难以界定。 首先是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标准,来衡量连续驾驶多少个小时是超时驾驶;第二是因为司机每个人的身体状况都不一样,单从表面上执法人员难判断司机已经驾驶多长时间,对超时驾驶的取证困难。
“开关车门”难发现
胡先生认为,《处罚规定(草案)》三十三条(四)款规定,乘车人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以10元罚款。这样的规定也很难操作。首先,是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何界定的问题,要是因为开关车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则可以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其他规定来处理。但是在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如何界定其已“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很难界定。另外,“开关车门”是频繁的经常性行为,但也是瞬间动作难以发现,也就是说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不大,会影响到法的严肃性。
列队行走不符实际
王小姐认为,《处罚规定(草案)》三十二条(五)款规定,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处以5元的罚款。这样的规定很不符合实际情况。第一,一般行人都不会在道路上列队行走;第二,根据日常生活来看,在道路上列队行走的一般是一些学校、单位等组织的一些活动,如组织学生去打扫卫生等,要是影响道路通行的话,应该进行提醒和教育,而不是罚款。所以这样的规定不太符合实际,应该删掉或者加以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