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来自财政部的消息,2006年要全面推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部门集中采购,力争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3000亿元。
财政部日前公布的《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明确,今年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重点是将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项目、公共工程,以及中小学教材等关系广大群众利益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继续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严格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要加强分散采购管理,扩大政府采购制度的约束范围。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要在继续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领域和思路,研究制定优先采购环保型产品、国产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措施,并在部分行业或产品领域有所实施和突破。
《要点》提出,要研究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配套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为全面启动和实施创造条件。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国货认定标准,为落实购买国货政策提供依据。
最新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要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鼓励和保护自主创新。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协调机制。对国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政府实施首购政策。对企业采购国产高新技术设备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政府采购,支持形成技术标准。
《要点》提出,要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规划,起草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实施办法,设计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平台,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相关项目试点。
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日前颁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并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办法》明确,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记者孙勇(来源:经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