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9日电 据《国际商报》报道,今年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独资经营电影放映业务。由此,乘着CEPA之风,外商独资经营电影放映业务向港澳投资者彻底放开。
报道说,2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联合发出《〈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规定了自2006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为吸收境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内地电影业发展,三部委于2003年发出《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外商可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新建、改造电影院,但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
事实上,就在此时,电影放映业务对港、澳资降低了门槛,《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附件补充说明:根据CEPA协议,自2004年1月1日起,合资、合作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5%。
此后,随着内地与港澳CEPA补充协议的签订,电影放映业务也向港澳资进一步开放,三部委联合发出《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并于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而此次《〈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的发布也是由于同样的原因,即配合内地与港澳CEPA补充协议二的实施,向港澳服务提供者彻底拆除了电影放映业门槛。《〈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将于2006年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何芬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