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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评新闻
——厦门地税工作人员为您详解具体计税方法 本报讯年终岁首,不少市民都领到了自己的年终奖“大蛋糕”,而如何计缴“年终奖”个税就成了广大市民关心的税收热点。新春伊始,记者走访了市地税局税政一处,就年终奖征税问题,请专业人士为您“支招”。
个税新法降低“年终奖”税负
据地税人士介绍,近年与计缴“年终奖”个税相关的税收政策调整主要有两项:一是2005年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对“年终奖”计税方法进行了重要变更;二是自今年1月1日起新工薪所得个税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月开始执行,也会对部分人士的“年终奖”个税计缴造成影响。总的来说,这两项个税政策都将大为减轻市民的纳税负担,让“年终奖”放心的入袋为安。
根据2005年出台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即年终奖)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算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年终奖”除以12个月,再以除得的商数确定“年终奖”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若纳税人取得该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费用扣除标准,可将奖金收入先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据地税人士介绍,与过去老的计算方法直接照全额计缴个税不同,新办法采取将市民的年终奖金先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后,再以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两者相比,新办法将大大降低市民的“年终奖”税负。去年末已有部分市民享受了新办法带来的好处。
年终奖分解发放只享受一次优惠
自今年1月1日实行1600元/月的工薪所得个税扣除费用新标准后,部分市民若领取“年终奖”当月的工资薪金低于1600元/月的标准,则在计缴“年终奖”个税时还可享受到因费用扣除标准调高带来的优惠。
地税人士特别提醒说,一个纳税人只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适用一次“年终奖”优惠计税方法。如果你在一个年度里,已经使用过“年终奖”计税方法了,那么本年度内发放的其他各类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工作者奖等,应当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一年内有多次发放全年奖金行为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次。”地税人士这么表示。
而对某些市民提出的“新费用扣除标准生效后,若单位补发以前年度工资,是否适用新标准”的问题,地税人士表示,纳税人实际取得由单位补发的属于2005年12月31日(含)前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案说法
例 1
若您2006年1月份取得该月工资薪金收入1800元,另于月末取得6000元“年终奖”,其应缴个税计算方法如下:因1月份工资高于费用扣除标准,所以您1月份的工资收入应纳个税为(1800-1600)×5%=10元。
年度奖金收入应纳的个税应这样计算:因您当月收入超过1600元/月,故6000元“年终奖”不可扣除任何金额,接下来,就要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6000/12=5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零;第二步,应纳税额是6000×5%=300元。这即为您要为“年终奖”付出的个人所得税。两者相加,1月份您需付个税310元。
例 2
若您2006年1月份取得1300元的工薪收入,而另于月末取得6000元“年终奖”,其计缴个税计算方法如下:
因您1月份工薪所得低于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月,故您无须为1月份的工薪收入付税。
年度奖金收入应纳的个税应这样计算:因您当月收入少于1600元/月,故6000元“年终奖”应先扣除1300元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即300元(1600-1300),再将5700元除以12个月以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5700/12=475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零;第二步确定“年终奖”应纳税额为5700×5%=285元。与上一例相比,您因1月份工资低于1600元/月,所以可享受到今年1月1日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待遇,比前一例可少缴个税25元。
奖金福利种类多 个税账要算仔细
除各种类型的“年终奖”外,年终岁首部分效益好、福利好的单位可能还会派发股息红利、向员工发放实物福利或组织员工假日游等。那么,存在以上情况该如何算清个税账呢?
据地税人士介绍,以上几种奖励措施分别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不同税目,在计缴个税时也有讲究。如果某些单位向股东或持股员工派发年终红利,则该笔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范畴,应按20%的税率计缴个税。
“有的市民可能会混淆年终分红派息与年终奖之间的区别,实际上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分配形式。股息红利所得是基于出资、入股行为而产生的分配形式;而年终奖是员工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大部分单位都是根据员工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的。”地税人士提醒广大市民应注意区别两者之间的不同,再根据税法准确计算个税。
而对于年终岁首单位向员工发放实物福利或组织员工假日游的情况,地税人士也做出了解答,根据政策规定,单位发放实物福利或组织员工假日游都必须折算成等价金额计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再一并计缴个人所得税。“采取此类奖励手段的部分单位不从员工工资账上走,而列入企业福利费支出,再以发票冲账。这种做法在计缴个税时很有可能造成遗漏。”对此,地税人士特别提醒负责个税申报的财务人员应根据政策规定对“福利费”项目进行认真梳理,该合并的就应合并到员工当月工资中,这样计缴个税才不会出错。
举例说明:若您在2006年1月份和2月份工资收入均为1800元,1月末取得“年终奖”6000元,另在1月末取得单位发放的购物卡等实物福利2000元,且于2月份享受到了单位组织的集体假日游福利(按取得服务发票报销3600元/人),则您的个税应这样计算:
1月份,您取得的工资收入应与实物福利合并计税:
1月份您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2000-1600=2200
对照个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
应缴个税2200×0.15-125=205元
另取得的“年终奖”同例一,应纳税300元。这样您1月份应缴个税505元。
2月份,您取得的工资收入应与享受的假日游折算金额合并计税
2月份您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3600-1600=3800元
对照个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
您2月份应缴个税3800×0.15-125=445元
个税新条例要点再解读
本报讯前不久,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为配合当前的个税改革,对个税征收中的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改和重新规定,市地税局有关人员对与百姓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再次进行了解读。
年薪过12万元就算高收入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此,厦门地税相关人员指出,新《条例》首次明确了高收入纳税人的概念。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今后将被列为个税征管重点监控对象。除单位每月代扣代缴个税外,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还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携身份证照、个人收入材料证明,到厦门地税任何一个办税柜台办理年度申报。
“五险一金”税前扣除
新《条例》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目前我国的基本扣除项目是基本生活成本加“三险一金”。基本生活成本就是费用扣除标准,也就是1600元;虽然“三险一金”税前扣除之前一直未写进相关《条例》,但很多单位目前已经在执行这一政策。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单位扣除的一般是“五险一金”,除了上述“三险”外,还包括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必须强调的是,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条写进新《条例》,更加明确了纳税人的权益。随着个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目前老百姓最大的基础支出项目如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赡养支出、住房还贷、保险等等将来也有望纳入扣除项目。
多处取得收入要自行申报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个条款是对有多处收入的纳税人而言。目前,有很多工程师、学者等除了工资收入外,还有其他渠道的收入。新《条例》要求他们对兼职的收入也要进行申报,但目前由于我国的个税征管稽查手段有限,对兼职收入的征管还有一定难度,主要依靠纳税人的自觉性。
发放实物也要缴个税
用实物和有价证券避开个税一直是某些单位惯用的手段。新《条例》明确了纳税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和有价证券应该缴个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单位发放的实物,大到住房、电脑、汽车,小到月饼、饮料等,实际上,这些实物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也是需要按其价格缴纳个税的。另外,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等,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个税。
特别提醒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厦门地税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除上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厦门地税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厦门地税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厦门地税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撰文/本报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陈奕 刘旭漫画/本报记者 黄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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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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