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地税部门日前发布消息说,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月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纳税义务人,即外籍人士的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也有所调整,由原来的4000元/月提高到4800元/月。
据介绍,按规定,对于外籍人士,除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现为1600元)之外,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两项合计共为4800元/月。
外籍人士新旧扣除标准衔接政策明确
为便利于新旧扣除标准的衔接,新政策规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外籍人士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我市原外籍人员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4000 元/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自 2006 年 1 月1日起,外籍人员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的费用扣除标准4800 元/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士年终奖计税计算方法有讲究
年终岁首,正是各家企业发放年终奖金的时期,外籍人士的工薪所得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变化也可能对其年终奖计税产生一定影响,如2006年1月某单位向一外籍员工发放2005 年12月的工资4200元,此外,又向该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0元。在新费用扣除标准实施前,因当月工资超过4000元/月,其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7075元。
但新标准实施后,由于该员工在1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48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4800元之间的差额后,余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单位在发放这笔年终一次性奖金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6985元,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48000-( 4800 -4200)=47400元;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47400元除以12后为3950元,适用税率为 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应纳税额:47400×0.15-125= 6985元,可以比原来旧扣除额计算少缴个人所得税90元 。
(在厦港澳台人员比照外籍人员办理。)
(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