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林书喜陈敬儒)在乐东县冲坡、大田镇等地种植芒果的张良平、郑运清等15名村民,在给自家芒果施用了不合格农药后,果树没有开花结果。一气之下,张良平等15人联名将该农药的厂家、经销点告上法庭,索赔200万元。 法庭最终判被告赔偿4万多元。
原告:使用劣质农药造成芒果绝收
原告张良平等人诉称,2003年6月份以来,15位原告从被告张兰泽的农药化肥经营部购买了97.7件,包装为被告四川化工设计院生产、被告利邦生化厂分装的“15%多效唑可湿性粉剂”的农药,均用于各自的芒果园,给芒果催花。但几个月过去,使用这些农药的芒果树绝大部分没有开花、结果。经有关部门化验,结论为劣质产品。2004年3月,省芒果协会组织5名专家经过对原告的受害芒果园调查后,认为原告等人使用该农药的方法、用量、栽培过程均基本符合技术要求,除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造成的损失外,因药剂的有效成分不足,造成的损失约30-50%。经查,原告所购买的该农药系被告张兰泽从被告张子辉购得,而张子辉系从被告陈琴进的货。15位原告为当年的芒果生产共投入资金100万余元。此事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07万元,以上共计208万元。为此请求判令五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08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每件赔偿300元
东方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利邦生化厂作为该农药的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如果存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可其生产销售经其他被告的多效唑,并不符合农药的产品质量标准,属劣质农药。因此应承担责任。原告等人改变了该农药的用途,导致不良后果的产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购买该农药每件225元,结合土地租金、雇工等开支费用,每件酌情赔偿300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共计4万多元。 |